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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下达2010年中央渔业资源增殖放流项目工作任务的通知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下达2010年中央渔业资源增殖放流项目工作任务的通知
(渝农发〔2010〕349号)


有关区县(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转产转业和渔业资源保护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0〕30号)和《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拨付2010年渔业资源增殖放流项目资金的通知》(渝财农〔2010〕406号),现将2010年渔业资源增殖放流项目工作任务下达给你们(见附件,分区县印发),请结合当地实际,严格按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农业部20号令)和《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渝农发〔2009〕282号)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项目实施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根据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周密制定实施方案,科学确定放流区域、时间、品种、规格和数量。实施方案于10月15日前报我委渔业发展处。

  二、确保放流苗种质量

  各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要求,在具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或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信誉良好、技术水平较高并具有相应生产能力的苗种生产单位中选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珍稀濒危物种放流苗种供应单位须在农业部公布的珍稀濒危水生动物增殖苗种供应单位中选择。各实施单位应加强对苗种供应单位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在增殖放流苗种的亲体选择、种质鉴定、检验检疫等方面严格把关,确保放流苗种健康优质无病害、无禁用有药物残留种,禁止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增殖放流。本项目所用苗种由市级水产检验检疫机构检疫。

  三、严格规范放流管理

  各项目实施单位要组织做好增殖放流苗种的规格测量、计数、验收等工作,确保足额完成所承担的项目任务。放流区域、时间、品种、规格和数量等,应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珍稀濒危水生生物放流或具备条件的经济水生生物放流,应由相关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放流行为要科学文明,禁止采用抛洒或“高空倾倒”的放流方式,尽量减缓水体对放流苗种的撞击。要做好放流后塑料袋、泡沫箱等废弃物的收集清理,维护好放流水域和周边环境。要重点加强增殖前后放流区域内的有害渔具清理和水上执法检查,必要时可划定临时禁渔区和禁渔期,确保放流效果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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