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机关公务人员廉洁从政“十不准”规定》的通知
(渝农发[2010]388号)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机关公务人员廉洁从政“十不准”规定》已经2010年第6次市委农工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机关公务人员廉洁从政“十不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公务人员廉洁从政行为,建立廉洁从政的长效机制,树立优良的政风行风,根据《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机关公务人员廉洁从政“十不准”规定。
一、不准在公务活动中索取或者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二、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
三、不准违反规定超标准配备公务车或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交通工具。
四、不准违反规定设立“小金库”,私存私放公款。
五、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公款旅游。
六、不准在工程招投标、项目安排、资金分配、行政审批、行政执法、人事任免等工作中私下许愿或表态,泄露尚未公开的信息和收受钱物。不得违反规定发放和收取项目评审费和验收费。
七、不准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取酬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及其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直系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八、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