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库区天然生态渔场良种场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农发[2010]423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林水利)委(局)、财政局,市农投集团,市水投集团:
为加强和规范三峡库区天然生态渔场良种场项目与资金的管理,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三峡库区天然生态渔场建设的意见》(渝府发〔2010〕85号)、《农业部财政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重庆市三峡库区天然生态渔场良种场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重庆市三峡库区天然生态渔场良种场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三峡库区天然生态渔场建设的意见》(渝府发〔2010〕85号)、《农业部财政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三峡库区天然生态渔场良种场项目与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申报
1. 申报单位条件:具有法人资格(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机构不能作为申报单位,具有相关从业经验的龙头企业等优先考虑);具有完成项目任务必备的人才条件、基本设施和配套资金,具有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具有良好的信誉。
每个申报单位要有改扩建亲鱼池、苗种培育池等各类鱼池165亩左右,建设工厂化繁育车间一座500平方米左右、实验及管理用房400平方米左右、室内孵化设施1套、进场或场内道路,绿化场内环境,购置相关实验仪器设备、渔业机械等若干台套,扩容场内动力电路,引进原种亲本的能力。每个水产良种场建成后总体规模要达到200亩,生产能力要达到年产水花鱼苗3000万尾以上,夏花鱼种(3厘米)2000万尾以上,或大规格鱼种(25克左右)320万尾以上。
每个申报单位至少确定一个水产大专院校、县级以上科研机构或技术推广机构作为技术支撑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