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增殖放流取得好的效果,库区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划定临时禁渔区,确定临时禁渔期,组织巡江护鱼工作;采取标志放流、跟踪监测和社会调查等措施,综合评估资源增殖放流效果及资源变动趋势,做好放流工作的生态风险评价。
加强增殖放流经费的监管,特别要做好放流单位招标,放流水生生物采购,放流品种、规格、数量验收等关键环节的监督,确保有限的增殖放流资金使用取得明显的增殖放流效果。
三、严格许可,确保湿地渔业和水域牧场稳步推进
合理发展湿地渔业和水域牧场是加快推进三峡库区天然生态渔场建设的重点任务,也是市政府培育库区渔业、促进农(移)民增收的重要举措。库区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湿地渔业和水域牧场建设,加强规范化管理。
凡是用于建设湿地渔业和水域牧场的三峡库区消落带和水域,必须符合《重庆市三峡库区天然生态渔场建设规划》,并事先征得三峡水库管理部门和市农委的同意。利用三峡水库消落带或水域发展湿地渔业或水域牧场,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经所在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以公文形式报送市农委,经市农委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依法核发养殖证。未取得养殖证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湿地渔业或水域牧场生产。
取得养殖证从事湿地渔业或水域牧场生产的,必须自觉保护库区生态环境,科学合理种植和放养水生生物,禁止投饵施肥和使用禁用药物;一切建设设施不得影响渔业资源的繁殖保护,并符合水利、交通、环保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发展湿地渔业和水域牧场,目前应先试验示范,取得成功的经验后,再稳步推进,严禁一哄而起。
四、创新机制,确保执法监控到位
加强库区渔政执法能力建设,实行“市级统筹与分片区管理相结合、水面管理与市场监管相结合、企业自管与渔政专管相结合”的渔政执法监管模式,构建三峡库区渔政执法立体防控网络。
市渔业行政执法机构要加强对库区渔业行政执法的督导,组织开展交叉检查和联合检查,部署专项行动,负责组织对重大或复杂案件的查处;库区各区县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在加强辖区水域日常监管的基础上,可采取委托部分执法权的形式,设立重点水域监督点(站),强化重点水域的监管。对相邻区县交界水域违法行为,按谁查获谁处罚的原则进行检查处罚,从而提高监管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