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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三峡库区天然生态渔场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三峡库区天然生态渔场管理的通知
(渝农发[2010]439号)


库区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委员会,市级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三峡库区天然生态渔场建设的意见》(渝府发〔2010〕85号)精神,切实加强三峡库区天然生态渔场管理,有效养护和科学合理开发利用三峡库区渔业资源,促进库区渔业持续健康发展,助推库区农(移)民增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确保组织领导到位

  建设三峡库区天然生态渔场是市政府做出的重要决策和部署,对合理开发资源、确保三峡库区水域生态安全、培育库区主导产业、促进农(移)民增收、保障水产品安全供给均具有重要作用,备受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库区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根据本地区水域特点和渔业生产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目标、工作计划和保障措施,层层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扎实推进三峡库区天然生态渔场建设。目前,在三峡库区天然生态渔场建设过程中,无序拦网和围堤筑坝养鱼、违规放流鱼苗和非法捕捞等破坏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着三峡库区水域生态安全和库区天然生态渔场建设的有序推进。库区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加强三峡库区天然生态渔场管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履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确保三峡库区天然生态渔场各项建设目标的实现。

  二、规范实施,确保增殖放流效果

  人工增殖放流是三峡库区天然生态渔场建设的核心,是养护三峡水库水生生物资源的有效措施,是促进库区农(移)民增收的重要手段。为确保增殖放流取得实效,库区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人工增殖放流力度,切实承担起对三峡库区人工增殖放流水生生物活动的监管责任,确保库区生态安全。

  积极推进库区水产原良种场建设,加强对良种繁育基地的指导和监管,为增殖放流提供足够的优质种苗。组织实施增殖放流活动,必须按《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和《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通知》(渝农发〔2009〕282号)要求,申报放流活动方案、采购用于放流的水生生物或者确定苗种生产单位(国家和市级原良种场应予以优先考虑)。放流时,应采取科学文明的放流行为,防止或者减轻对放流水生生物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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