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政规〔201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三月三日
武汉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使轨道交通与周边地区建设相协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大运量的城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包括地下、地面、高架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轨道交通及与之相关建设活动的规划管理。
第四条 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轨道交通规划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土地等部门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当配合做好轨道交通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轨道交通及其周边地区建设规划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整体规划、功能合理、集约土地”的原则。鼓励大型建(构)筑物与轨道交通有机结合,共同开发,以充分发挥轨道交通和城市功能综合效益,节约城市土地资源。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六条 轨道交通规划体系包括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建设规划、用地控制规划、线路综合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七条 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是轨道交通建设的基础,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对轨道交通线路走廊、换乘节点以及车辆基地等重要设施用地进行控制,以保障轨道交通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