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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中心城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实施意见

  3、制定中心城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实施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鉴于中心城区规模的扩大,游客的增多和广大市民的需求,近期新增出租汽车 200 辆。

  (二)建立规范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许可机制

  1、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定,结合咸宁实际,实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有期限使用。客运经营许可期限为 5 年,有偿使用费按年度收取,每权每车每年 5000 元(以省政府批复为准)。

  2、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使用期满即失效。经营规范、服务质量好、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质量信誉考核合格的经营者,依照《行政许可法》第 50 条规定提出申请,优先享有下一轮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市运管机构依法采取延续的方式重新准予许可。

  3、严禁转让、倒卖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对擅自转让、倒卖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由市运管机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暂扣、直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销相关证件。

  (三)推行规范的出租汽车 “ 公车公营 ” 模式

  1、根据咸宁中心城区现有出租汽车企业现状,按照适度规模(不少于 150 辆出租汽车)、集约化经营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鼓励引导中心城区现有 6 家出租汽车企业,按照出租汽车数量和出资情况,依法实行优化重组,组建 3 家新的出租汽车企业。

  新组建企业要规范运营机制,按《公司法》要求制定企业章程,依法产生董事会、监事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相关制度。

  2、新企业组建后,原出租汽车所有权人纳入新组建企业统一管理。市运管机构对新组建企业依法补办经营权证,逐步推行 “ 公车公营 ” ;并依法配置一定数量的新增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由企业全资购买规定型号新车和设施,实行 “ 公车公营 ” 。如自愿放弃新增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可依法准予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参与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3、原出租汽车所有权人随着所属企业的重组进入新企业,重新签订经营合同,理顺健全劳动用工关系,继续从事出租汽车营运。在规定时间内与新企业签订经营合同的,给予一定形式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运管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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