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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中心城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实施意见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中心城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实施意见
(咸政办发〔20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为加强和规范咸宁市中心城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省政府第 266 号令)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 2005 〕 41 号)的规定,结合咸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依法依规、规范管理、公开公平公正、保障民生的原则,着力解决出租汽车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正确处理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合理调整部门、企业、司机和乘客之间的关系,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咸宁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和谐发展大局。

  二、总体目标

  出租汽车市场秩序根本好转,依法准入、退出机制全面形成,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招投标方式不断完善, “ 公车公营 ” 模式逐步推行,服务质量明显改善,出租汽车企业党组织、工会、行业协会全面建立并发挥积极作用,实现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和城市发展需要。

  三、整顿规范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一)建立规范的出租汽车运力投放机制

  1、坚持科学规划、总量控制、适量发展的原则,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充分考虑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城市人口、流动人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价、出租汽车供求情况,以及城市公共交通其他运输方式发展情况等因素,组织编制中心城区出租汽车行业规划,合理确定出租汽车发展速度和规模,适时适量增加出租汽车运力,保持市场运力供求关系基本平衡。

  2、出租汽车运力投放前,应召开由出租汽车经营者、消费者、其他利益相关人、专家学者等参加的听证会,并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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