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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意见

  3、不断提高婚姻登记管理水平。进一步研究将婚姻登记机构作为向社会无偿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纳入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序列。市财政要加大对婚姻登记工作的投入,切实保障婚姻登记机关正常运转。婚姻登记机关要创新工作思路,通过名人颁证、集体婚礼、周年纪念,设立冷静室等途径,积极引导全社会逐步形成重视婚姻、重视家庭的良好风尚。要不断完善工作机制,规范服务程序,优化服务环境,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
  4、不断提高殡葬管理水平。积极推进殡葬改革,按照公共财政支付、低保对象受益的思路,建立城乡低保对象殡仪馆免费服务、年底财政集中核销的殡葬救助制度。新建一座城市生态公墓,大力倡导和推行生态殡葬、绿色殡葬。加快村级公益性公墓的规划、建设和发展,节约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
  (十一)积极营造浓厚的慈善氛围,大力发展慈善事业
  各级政府要把慈善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机关(企事业单位)精神文明建设的考评内容,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积极倡导慈善献爱心风尚,推动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慈善工作网络。创新慈善工作机制,广泛开展社会募捐和社会救助活动,抓好年度“慈善一日捐”、“慈善温暖工程”、“慈善阳光班”、“大病关爱救助”等重点慈善项目。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定向捐赠,支持以基金冠名和项目冠名等形式进行慈善捐赠。完善慈善激励措施,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对企业向慈善机构的捐赠,财税部门要按政策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开展“鄂州慈善公益之星”评比表彰和慈善宣传活动,激发全社会慈善捐赠热情,营造全民参与慈善的良好氛围。
  三、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的组织领导,为民政事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十二)大力加强促进民政工作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建设
  1、完善民政工作领导机制。各级政府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把民政工作纳入更加重要的工作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科学发展的考评体系,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落实领导责任制,建立检查督办制度,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推进。要切实加强对民政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事关民政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
  2、建立民政工作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民政工作协调机构,制定民政工作协调制度,积极整合民政工作社会资源,进一步加强相关政策衔接,切实提高民政工作行政效能。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经信、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公安、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共促民政工作发展。各级民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不断提高管理民政事务、开展民政工作的能力。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社会团体,要积极支持、配合民政事业发展,努力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调、齐抓共管的大民政工作格局。
  3、健全民政事业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按照“健全公共财政体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把更多财政资金投向公共服务领域”的要求,增加民政事业的投入,建立民政事业经费自然增长机制。各级财政要按照规定的比例足额安排民政事业所需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工作经费分别按照上年度上级下达民政资金总量的3%左右安排。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民政事业发展,完善政策扶持体系,落实各项优惠政策。逐步形成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广泛参与的多渠道筹集民政事业经费的保障机制。要进一步加强民政事业经费分配、使用和发放的管理与监督,严格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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