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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意见

  (四)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完善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体系
  1、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鄂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合理调配低保资源,统筹使用低保资金,逐步缩小保障差别,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做到制度统一,水平均衡,使城乡困难居民享受均等社会救助待遇。完善城乡全覆盖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网络,及时将需要保障的城乡困难群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实现应保尽保。建立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对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强化动态管理,提高社会救助工作效率和质量。积极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化建设。
  2、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全面开展社会临时救助工作,及时缓解困难群众的突发性、暂时性困难。加大资金筹措力度,适当提高救助标准。积极探索简化审批程序、适当赋予乡镇(街道)审批权、发放“消费券”和通过“慈善超市”开展实物救助等办法,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救急救难作用。
  3、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出台《鄂州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坚持“政府主导、突出重点、分类施救、公开便捷”的原则,逐步加大医疗救助资金投入,扩大医疗救助范围,提升医疗救助水平,筑牢医疗保障基础。“十二五”期间,在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全面实现医疗救助“一站式”管理服务,减少中间环节,方便群众,提高大病救助的效率。建立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准入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控制医疗救助经费不合理的过度增长。
  4、进一步完善流动困难人群救助管理制度。“十二五”期间,按照国家二级救助管理站标准,将市救助管理站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扩建到4000平方米以上,达到设施完备、功能齐全、服务规范的要求。在政府开展无偿救助的基础上,建立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工作联动机制。民政、公安、卫生、城管、财政等部门要全面落实《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办法》各项职责,保障需要救助的人员都能得到救助,充分发挥流动困难人群救助管理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预防违法犯罪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五)以建设市区两级救灾物资储备库为重点,不断提高灾害应急救助能力
  “十二五”期间,要建设好市、区两级救灾物资储备库,逐步形成覆盖全市的救灾物资储备网络。特别是要新建初具规模,储备条件优良,储备物资齐全,管理规范,交通便捷的市救灾物资储备中心,确保全市救灾物资储备和应急保障。各区也要建设一定规模的救灾物资储备设施,确保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救灾物资能运达灾区。适时扩大救灾物资储备的品种和数量,切实提高灾害应急保障能力,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在灾后24小时内得到有效救助。各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领导小组要责任到位,正常运行。建立完善市、区、乡(镇)三级减灾、防灾、救灾应急指挥平台,建立完善重大自然灾害应急联动机制和灾情会商机制,不断完善市、区两级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深入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建立减灾救灾志愿者队伍,不断完善防灾减灾社会动员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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