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重点工程建设或重大科研项目研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保卫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节能减排,保护环境,安全生产,推动科学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抗击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等重大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名额分配及推荐原则
分配给我市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名额共6名,其中一线职工2名,企业负责人1名,农民2名,其他1名。由于名额较少,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名额不再分配到具体单位,由各县区、各归口条线从基层单位自下而上推荐候选人,评委会对各县区、各归口上报的候选人进行考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评选标准,优中选优。
五、评选工作要求
(一)坚持民主推荐。推荐评选工作要自下而上,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群众监督,做到群众公认。推荐人选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居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等民主程序,并在本单位或一定范围内公示。被推荐人选存在异议的,推荐单位应认真进行调查,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对不按规定时间反馈意见的,取消该推荐人选的评选资格。
(二)严格履行程序。要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优中选优,注重业绩。其中,被推荐人选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经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被推荐人选是企业负责人的,必须经过当地县级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保、计划生育等部门签署意见,国有企业负责人还要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私营企业负责人还要征求统战部门和工商联意见。企业负责人包括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央企业下属的三级(含)以上企业、省属企业下属的二级(含)以上企业的党委书记、总经理。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或未依法组建工会的企业,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