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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连政办发〔2010〕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2010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推荐评选活动,广泛宣传全市各行各业模范人物的先进事迹和崇高精神,努力营造劳动光荣、知识崇高、人才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氛围,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进一步激励和鼓舞全市人民以先进模范人物为榜样,努力为连云港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评选范围

  评选范围:2005年以来,在全市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企业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为连云港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各阶层人员。

  “全国劳动模范”授予企业职工、农民和其他劳动者,“全国先进工作者”授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曾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又作出新的突出贡献的可以参加评选。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评选,如有特殊贡献的可以参加。已故人员一般不予追认,但在评审过程中去世的可以追认。现役军人不参加评选。外国人、港澳台人员不参加评选。推荐人选原则上在省(部)级劳动模范中产生,有特殊贡献的可以直接推荐,但企业负责人必须在省(部)级劳动模范中产生。

  三、评选条件

  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必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社会主义建设各条战线上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具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优化经济结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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