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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邮政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邮政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连政办发〔2010〕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江苏省邮政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邮政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36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邮政管理局等部门关于推动江苏农村邮政物流发展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05号)精神,充分发挥邮政业为地方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服务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我市邮政业服务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支持邮政业发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积极支持邮政业发展工作

  (一)将邮政网点建设纳入城乡规划

  邮政网点是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基础设施。要认真做好邮政网点规划工作,根据城镇总体规划,邮政部门会同规划部门按照国家邮政局《关于发布〈邮政普遍服务标准〉(试行)的通知》(国邮〔2005〕355号)要求,组织编制邮政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报市、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邮政局(所)建设所需的土地按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依法划拨,免征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建制镇公用设施配套费。对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邮政服务网点用房,按不高于建筑成本的价格出售给邮政企业使用。已由建设部门批准建设的住宅小区公建配套的邮政网点用房,按上述规定办理。邮政部门应抓紧与相关开发商联系落实,尽早启用小区配套邮政服务网点,提高小区邮政服务水平。

  (二)妥善处理邮政网点的拆迁补偿问题

  因建设需要拆迁邮政局(所)网点,应提前与邮政部门协商,落实拆迁安置事宜。邮政局(所)网点的安置原则上在原地重建,重建费用由拆迁人承担;确需异地重建的,要保证邮政营业面积不减少,对新建局(所)面积不超出原局所面积的,建设费用由拆迁人承担,超出面积部分按成本价由邮政部门承担,同时要协助邮政部门落实邮政营业临时网点用房,保证当地企业、公民用邮需要。对2006年至2007年上半年因城市拆迁改造而重置的邮政局(所),尚未缴纳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建制镇配套费的,一律免征。

  (三)做好邮政信报箱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新建住宅楼(包括拆迁安置房、农民安置房)的信报箱建设,要严格按照《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和《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BJ32/J26-2006)的有关规定,设置足够数量、符合标准的邮政信报箱。要把信报箱规划建设作为公建配套设施严格把关,做到邮政信报箱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建设单位根据邮政局提供的国家邮政行业标准,选择具备“信报箱生产监制证”的生产厂家的设备,负责出资建设;邮政部门负责对住宅小区信报箱供货质量进行把关。住宅楼、住宅小区在竣工验收时通邮设施纳入工程验收内容,验收中发现通邮设施不完备的,验收部门要对开发建设单位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验收合格的住宅楼、住宅小区、产权单位应及时到当地邮政部门办理通邮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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