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规范卫生许可证填写内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2011年1月1日起,我市将采用卫生监督业务信息系统收集数据,并以数据交换的方式上报卫生监督信息,其中卫生许可证的相关内容将作为被监督单位信息上报。为加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统一规范卫生许可证填写内容,我局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卫生许可证填写内容作出如下规定:
一、卫生许可证证号填写要求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证号的格式为:渝卫+公+证字+(4位年份数)+第+6位行政区域代码+6位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号;
(二)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证号的格式为:渝卫+水+证字+(4位年份数)+第+6位行政区域代码+6位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号;
(三)放射诊疗许可证证号的格式为:渝+区县地区简称+卫+放+证字+(4位年份数)+第+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号。
二、卫生许可证发证日期填写要求
新发的卫生许可证,发证日期填写签发日期;延续的卫生许可证,填写延续的签发日期,并在签发日期后注明“延续”字样;变更的卫生许可证,填写变更的签发日期,并在签发日期后注明“变更”;补发的卫生许可证,填写补发的签发日期,并在签发日期后注明“补发”字样。
三、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填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