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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建发〔2011〕40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建管局,北部新区建设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勘察设计企业:
  为加强勘察设计企业市场管理,规范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在渝活动行为,维护勘察设计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引进高水平勘察设计企业,进一步提高我市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外勘察设计企业是指工商注册所在地不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在本市参与招投标及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重庆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外勘察设计企业的备案审查及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市外勘察设计企业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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