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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2010年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全市26个乡镇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所有畜禽养殖场;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在2010年11月30日前全部拆除。26个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东圳水库、外度水库、后溪水库、古洋水库、金钟水库,华亭镇红旗水库、朝阳水库、院里水库,灵川镇径里水库、桂山水库,东海镇海头水库,江口镇东方红水库,大洋乡灯炉寨水库,新县镇坪溪水库,庄边镇大溪水库,新度镇红山水库,埭头镇东风水库,赖店镇东溪水库,度尾镇蒋隔水库,枫亭镇文子水库,园庄镇古马山水库,龙华镇林井水库,榜头镇丰收水库,钟山镇林泉安水库,游洋镇龙潭水库,象溪乡大坪水库。

  (3)中心城区荔城区、城厢区街道办。具体范围为:荔城区镇海街道办、拱辰街道办和城厢区龙桥街道办、霞林街道办、凤凰山街道办(除朱坑村、白洋村、林桥村等3个山区村外)范围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在2010年11月30日前全部拆除。

  (4)各相关乡镇、村(居)要加强巡查,严禁“反弹”,对“反弹”复建的畜禽养殖场除收回补助款和强制拆除外,还要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2.禁建区范围内的整治

  (1)全市所有禁建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

  (2)在禁建区内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能补办环评的,要求在2010年9月30日前完成补办,并于12月31日前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对逾期没有补办环评或竣工环保验收审批手续的要依法予以处理。

  3.可养区范围内的整治

  (1)在可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莆田市畜牧业集约化发展规划、莆田市环境功能区划,并在建设之前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严禁“未批先建”。

  (2)在可养区范围内的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能补办环评的,要求于2010年9月30日前完成补办,并于12月31日前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对逾期没有补办环评或竣工环保验收审批手续,要依法予以处理。

  三、资金筹措方案和补助总额

  今年市政府继续从2010年的土地出让金中调整1000万元作为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搬迁补助及其他费用的专项资金。具体资金拼盘为:市本级500万元,仙游县、荔城区、城厢区、涵江区、秀屿区政府各100万元。各县(区)政府应于2010年9月30日前将各自应承担的资金汇到市环保局污染治理财政专户(单位名称:莆田市环境保护局,开户行:莆田市工商银行城厢支行,账号:1405010109022400236),逾期由市财政局直接扣款。

  四、资金补助范围(对象)、标准

  (一)对去年已列入整治对象而尚未完成拆除的,即木兰溪、萩芦溪、龙江溪及大樟溪莆田境内干流两侧1公里之内的区域和流域面积在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溪(包括大济溪、仙水溪、龙华溪、柴桥头溪、延寿溪、院里溪、湘溪、三叉河溪东方红水库上游溪段、东泉溪和深溪以及土海等)两侧500米之内的区域范围内需拆除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在2010年9月30日前完成拆除的,养猪(牛、羊)场予以奖励30元/㎡,其他养殖场予以奖励15元/㎡,逾期不予奖励(奖励或补助面积为建筑面积,以下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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