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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

  各地、各单位应于4月30日前,将检查情况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切实加强村镇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管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坚持“体制机制共进、监管服务并举”的工作思路,在抓好村庄、集镇基础设施、城中村改造工程质量监管的同时,重点抓好农村建房质量安全。要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认真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和《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的通知》(建村〔2006〕303号)精神,切实担负起村庄、集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职责,建立健全村庄、集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巡查制度,抓好农村建房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要充分利用现有城市建设管理的监管资源,结合现行村庄、集镇行政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村庄、集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制,扩大监管覆盖面。

  各地、各单位要积极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强化村民新建房屋的质量安全监管。一是村民自建限额以上住房(二层及二层以上,或投资30万元以上,或300平方米以上)以及加层、改扩建房屋必须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建设手续;二是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监督检查,通过巡查及时发现质量安全隐患;三是对于村民自建二层以下住房的建筑活动,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强指导与服务。

  四、切实加强产业园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管

  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贵州省产业园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安〔2011〕4号)以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贵州省产业园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建建通〔2011〕103号)要求,加强对监管范围内产业园区建筑施工安全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对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暂停施工,并依法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同时,严格落实产业园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快报制度,对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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