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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恢复旅行社审批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恢复旅行社审批工作的通知
(琼旅发〔2011〕74号)


各市、县、自治县旅游委(局):

  为配合我省旅游市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省旅游委从2010年7月1日起暂停了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的审批工作。但随着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不断推进,我省旅游市场形势发生新的变化和需求,为鼓励更多的优秀企业来海南投资旅游,促进我省旅行社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省旅游委领导的指示,决定从2011年4月1日起恢复旅行社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控制旅行社审批的数量

  每年审批旅行社数量合理控制在20家以内,如有旅行社注销或吊销,可作为空缺补上;鼓励大资金、多客源、有实力的企业和个人申办旅行社。

  二、拟设旅行社的条件及量化标准

  根据《旅行社条例》及实施细则中的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对旅行社设立审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旅行社条例》中规定旅行社设立“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针对我省国际旅游岛建设的实际,将设立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提高到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企业名称:旅行社名称中冠以“海南”或“国际”字样的,注册资本金需达到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场地面积:有独立产权或一年以上租赁合同,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50平方米。

  (四)设施设备:不少于8部联网电脑,不少于8部直线电话机,不少于8只业务档案柜,配有传真机、复印机、财务专用保险柜、空调机、1辆以上业务专用车等,要求设备完好可用。

  (五)室内分区:设有总经理室、行政办公室、财务、计调、外联、接待室等,要求配置门牌,室内干净、整洁、明亮。

  (六)人员资质:有熟悉旅游市场业务的管理人员,有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务人员。

  (七)规章制度:有各部门管理制度,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员工培训制度等,要求规范、健全,上墙。

  (八)用人合同:旅行社设立后,应与每位员工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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