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完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党委和政府要分别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联系和分管残疾人工作,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议要定期研究残疾人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残疾人工作,分管领导要经常听取汇报,及时研究部署工作。各地要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扶残助残重点任务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建立残疾人事业发展考核指标体系。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强化职责,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统筹协调有关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监督检查落实情况。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密切配合,切实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水平。
(二十)建立多元化稳定增长的筹资机制。各级政府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建立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各地每年要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经费,落实好中央和省重点扶助项目。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专款专用。加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力度,确保福利彩票本级留成公益金中不少于20%用于残疾人康复、救助等福利项目。各级体育部门每年要在体育彩票本级留成公益金群体经费中安排不少于3%用于支持残疾人体育事业。鼓励社会捐赠支持残疾人事业,红十字会、慈善总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慈善团体要积极为残疾人事业筹集善款,开展爱心捐助活动。落实残疾人事业捐赠税前扣除政策。
(二十一)发挥残疾人组织作用。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各级党委、政府要支持残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保证其有与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编制。各级政府对残联承办的社会事务和专业服务项目要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充分发挥残联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拓宽残疾人组织民主参与渠道。各地要按照健全组织、理顺关系、充实力量、发挥作用的要求,建立健全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组织网络。乡(镇、街道)残联要按照规定配备专职理事长和选聘残疾人专职委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待遇。加强县级以上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建设,依托社区或村民委员会建立残疾人协会,充分发挥协会团结、联系、教育残疾人的作用,协助残联共同做好残疾人工作。各级残联要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主动融入社会建设大局,统筹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发挥“枢纽型”社会组织作用,联合社会力量,在更广范围和更高层次上为残疾人提供服务。
(二十二)加强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抓好残疾人工作专职、专业和志愿者队伍建设。认真执行干部双重管理规定,选配好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和残疾人领导干部。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当地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各级残联理事长与同级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享有同等政治和生活待遇。重视残疾人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努力造就一支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的高素质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加强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选拔聘用优秀大学生从事残疾人工作。完善助残志愿者注册登记制度和志愿者助残激励机制,发展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等特殊岗位津贴政策。加强残疾人状况调查、监测、统计,建立健全残疾人基础信息数据库和残疾人网上服务平台,提高残疾人工作信息化水平。重视残疾人事业政策理论研究,推进相关学科建设。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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