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着力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
(四)加大残疾人生活救助力度。进一步完善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社会保障政策措施,认真落实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对象供养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都能享受有关生活救助待遇。对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按当地低保标准全额发放低保金,对低保对象以外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按当地低保标准全额发放生活救助金,对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每月增发低保标准金额的20%低保金,对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00%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中的残疾人,按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发放生活救助金。完善临时救助政策,对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在生活、医疗、教育等方面遇到的困难给予优先、及时救助。将住房困难的城镇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城镇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优先配租、配售给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对农村残疾人困难户新出现的危房实行“有一改一”。
(五)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4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鼓励城镇无业、个体和灵活就业的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帮助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贫困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制度,对贫困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区分不同情况,给予个人应缴费用全额或部分补贴。
(六)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政策,逐步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不断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重点做好残疾老人和残疾儿童的福利服务。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抚(扶)养人或者赡抚(扶)养人不具有赡抚(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规定予以供养。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区别不同情况逐步实施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并根据家庭收入状况给予护理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鼓励水、电、气、广电、通信等服务单位对残疾人给予减免优惠。残疾人持有效证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给予价格优惠,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和进入公办的公园、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旅游景点予以免费。设立残疾人福利基金会,鼓励社会捐赠,支持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
三、切实加强残疾人医疗康复工作
(七)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要为残疾人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服务。将残疾人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城乡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参保参合费用由当地政府补贴或全额承担。将贫困残疾人作为城乡医疗救助、惠民医疗的重点对象,做好残疾人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的衔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