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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十五)规范基金使用与管理。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控制各类医保基金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0%左右。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金制度,防范人口老龄化等因素导致的基金支出风险。根据筹资水平,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基本医疗保障服务项目和范围。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协议管理,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服务提供方的谈判机制,合理确定支付标准,控制成本费用。探索总额预付、定额付款、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等付费方式,建立有效约束机制,强化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的规范、监管和引导,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各类医保基金收支情况纳入经常性审计,定期向社会公布,提高基金使用透明度。
  (十六)改进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逐步统一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框架。积极推广就医“一卡通”,推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服务,方便参保(参合)人员就医。以城乡流动的农民工为重点,积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工作。简化转诊和救助资金的审批程序。探索适合困难群体的医疗费用支付办法,鼓励开展事前救助试点,尽可能降低其自付比例,方便困难群体及时就医。建立健全市级医疗保障管理体系,做好各类医疗保障之间的衔接,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管理模式,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强基本医疗保障经办能力建设。加快医疗保险基层服务平台建设,尽快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健全的服务网络,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
  (十七)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保障作用。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不同需要的健康保险产品,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在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加商业健康保险,通过多种形式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有关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五、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完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十八)建立基本药物管理机制。认真执行《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定基本药物目录,切实加强基本药物管理,成立多部门参加的市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协调解决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相关政策问题。
  (十九)规范基本药物招标采购。政府举办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由省统一进行集中招标采购。基本药物生产和配送企业由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产生,并确定基本药物统一采购价格。在此基础上,确定我市中标配送企业名单,各县(区)在中标配送企业中选择1-2家,负责本区域基本药物的配送服务。基本药物购销双方要根据招标采购结果签订合同并严格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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