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建立城市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完善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农村医疗卫生工作制度,二、三级医院要与县、乡级医疗机构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和合作关系,采取临床服务、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援等方式,提高县、乡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和服务能力。
四、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构建多层次保障体系
(十三)实现基本医疗保障全覆盖。巩固完善以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和城乡医疗救助为主体、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医保制度,加快覆盖就业人口,重点解决国有关闭破产企业、困难企业等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积极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市、县(区)政府对符合国家《就业促进法》和省实施办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参保费用给予补贴。用2年左右时间,将已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对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按国家规定明确单位缴费责任,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医保。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在淮高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灵活就业人员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进一步完善新农合制度,居住在乡镇的城镇居民参加新农合,农村居民及农业户口的中小学生以家庭为单位整体参加新农合。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帮助困难群体缓解就医困难,筑牢医疗保障底线。鼓励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互助活动,鼓励和引导各类组织和个人发展社会慈善医疗救助。
(十四)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建立国家、单位、家庭和个人责任明确、分担合理的多渠道筹资机制,逐步提高筹资水平,努力缩小不同医保制度之间的差距。2010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75元与120元,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居民收入确定筹资标准,建立筹资动态增长机制。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以住院和大额门诊保障为重点,逐步将普通门诊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积极推行住院统筹与门诊统筹相结合的保障模式,不断提高群众受益水平。2010年,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制度规定范围内医药费用平均报销比例分别达到80%和60%,新农合参合人员住院实际医药费用补偿比例达到45%以上。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