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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八)加强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加快建成“县乡两级、乡村一体、防治结合、分工合理”的新型农村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县(区)政府重点办好县级医院,发挥其医疗技术指导中心作用,到2011年每个县级医院都要达到标准要求。在每个建制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加快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确保中心乡镇卫生院具备较强的业务技术能力,一般乡镇卫生院具备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诊疗等综合服务能力,乡镇撤并后的卫生院由县(区)政府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方便群众就医的原则妥善处置。每个行政村或3-5千人口设置一个村卫生室,切实承担起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疾病的诊治等工作,实行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完善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市、县(区)政府制定和实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优化城市卫生资源配置,不断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城市(含县城镇)原则上按每3-10万人或街道所辖范围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中心不能覆盖的区域设社区卫生服务站,具备条件的可实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一体化管理。
  (九)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全面加快县(区)中医院的达标建设。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设置中医科和中药房,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中医诊疗设备和必备中药,每个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都能提供中医药服务。
  (十)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中心)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所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定额定项和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助。医务人员的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后,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离退休人员费用以及核定后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各级财政予以补助,有条件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按照完成工作的质和量进行考核发放,落实省、市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政策,切实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障问题。对社会力量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对其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签订医疗保险定点合同等方式,由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等渠道补偿。
  (十一)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方式,乡镇卫生院要组织医务人员定期到村卫生室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城市社区卫生机构要全面推行全科团队服务和责任医生制度。采取制定分级诊疗标准、增强服务能力、降低收费和提高报销比例等措施,引导一般诊疗下沉到基层,逐步实现社区首诊和双向转诊。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逐步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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