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做到:
(一)督促施工单位按图施工,及时拨付安全措施费用;
(二)根据工程施工的不同阶段,协同施工单位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并予以督促、检查;
(三)派出工程技术人员共同参与工地的防火工作;
(四)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整改;发现重大火险隐患,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作业,同时向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报告。
第六条 监理单位应做到:
(一)检查落实建筑工程的消防施工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标准的要求;
(二)对建筑工程选用的消防产品进行核查,不得同意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不符合市场准入制度及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三)安排监理技术人员参与并做好施工现场防火工作;
(四)审查施工现场防火制度和防火安全措施;
(五)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拨付安全措施费用;
(六)检查施工现场各项防火措施的落实情况,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进行隐患整改,发现重大火灾隐患,应责令其停止施工作业,同时向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报告;
(七)审查施工单位的技术交底,对没有做好技术交底的工序和分项工程,应严格把关。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做到:
(一)加强对辖区建设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尤其是高层建筑和大型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监督检查;
(二)在对建设单位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具备保障安全的具体措施进行审查;
(三)督促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特别是施工单位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四)指导督促建筑施工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施工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五)把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纳入安全监督内容之一,与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同检查、同督促,配合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做好建筑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建设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选用国家和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消防产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装修装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