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琼建质[2011]60号)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为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防火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生产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公消[2009]13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建质电[2010]53号)和《
海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海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省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联系。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海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防火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公消[2009]13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建质电[2010]53号)、《
海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