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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2010年木兰溪及萩芦溪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计划的通知


  (五)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

  以生态市建设为目标,以保护流域重要生态功能为重点,推进矿山整顿、规范河砂开采,治理水土流失,按计划推进沿溪两岸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库区一重山绿化,完成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监控设备安装运行,大力推进农村环境整治,引导和推动县(区)及乡镇村开展生态创建工作。

  三、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要在去年流域整治领导班子、工作机构、工作经费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力度,加强领导,充实人员,增加经费,认真贯彻落实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木兰溪及萩芦溪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09]77号)精神。要根据本工作计划制定本辖区2010年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步骤,落实工作措施和资金人员保障,实施方案要求于6月30日前上报市流域整治办备案;市流域整治办将加强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当地政府环保实绩考核和治理补助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为当地环境质量负责的责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部门职能分工,强化对 2009 年未完成项目和 2010 年度整治项目的督促检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要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 10 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由市流域整治办汇总上报并进行通报。

  (二)认真落实污染减排措施。严格按照市政府下达的污染物总量削减指标,明确年度削减目标,落实具体削减项目、完成时限和责任部门等;进一步完善减排项目档案,实行项目定期调度制度,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掌握项目进展和污染物总量削减情况,确保减排项目按期建成投运。加强源头管理,所有新、扩、改建项目所需污染物排放总量必须从现有企业实施减排的总量中调剂解决;流域所有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持证排污,对未完成总量减排指标和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或已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在线监控设施安装不到位以及未按要求建成污染集中治理设施、未依法开展区域环评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环保部门将暂缓审批该地区新增水污染物项目。对不按计划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或者管网配套建设年度任务的,发展改革、国土资源部门将暂停当地城建项目立项、用地审批。

  (三)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坚持多渠道筹集资金,明确投资主体。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督促企业落实污染治理资金;各级政府要加大饮用水源、生态保护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和管网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扶持重点项目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设立流域整治专项资金,专款用于流域整治;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支持。

  (四)严格环境执法监管。认真贯彻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环保部门要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统一监管职责,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切实做好本部门、本行业的环境保护工作,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各地制定的相关政策要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环保正常执法活动;要落实环保行政责任追究制,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政策造成重大决策失误,或干扰执法、执法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监察部门要依法予以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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