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内容应包括:招聘单位名称、招聘岗位情况以及拟聘人员基本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示期满,对没有异议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第三十条 招聘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在公示期满一周内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备案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分别报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人事关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三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招聘岗位出现空缺时,应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依据应聘者考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一)应聘者体检或者考察不符合要求的;
(二)拟聘人员公示结果影响聘用的;
(三)拟聘人员自愿放弃聘用的;
(四)拟聘人员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的;
(五)导致拟聘岗位空缺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秘书、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与单位负责人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单位负责人和负责招聘工作的人员在办理招聘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四条 各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受理有关投诉或者举报,对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有关招聘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社会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