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七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
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有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或技能;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招聘岗位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九条 事业单位招聘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方案;
(二)上报核准或备案;
(三)发布招聘信息;
(四)受理应聘人员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五)考试或考核;
(六)体检;
(七)考察;
(八)确定拟聘人选;
(九)公示招聘结果;
(十)报批或备案;
(十一)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对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也可经市级事业单位主管机关批准,简化程序进行招聘。
第十条 事业单位招聘外国国籍人员,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招聘方案、信息发布及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在经过核准备案的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制定招聘方案。招聘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聘单位、岗位;
(二)招聘数量;
(三)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报名与资格审查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考试、考核的方式与科目内容、范围;
(六)考试、考核成绩计算方法;
(七)体检、考察的内容、标准和要求;
(八)拟聘用人员名单的确定及其公布方式;
(九)咨询电话、举报或投诉电话;
(十)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市直属事业单位招聘方案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市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招聘方案须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