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收费单位必须按照《南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时间安排表》(见附件4)中规定的时间送审,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送审,须提前两天向市年审办提交延迟年审时间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按新安排的时间送审。
3、年审过程中,对需调查和核实情况的送审单位,市年审办按规定暂扣《收费许可证》、帐册、会计报表等物件进行继续审查。并对被扣物件单位出具留存物品凭证。
4、接受年审的单位应按如下规定向市年审办交纳年审费:⑴各种按工本费收取的证照费、城市幼儿园(含保育院)和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收费、民政部门所属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费、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另有规定不按收费收入比例缴纳年审费的对象,只收取100元年审费;⑵其余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按收费收入总额的0.15%缴纳年审费。
年审费转入银行、户名及帐号:
开户名称:南宁市财政局
转帐银行:广西北部湾银行古城支行
帐号:0901012720000539
5、经年审合格的单位,由市年审办在《收费许可证》副本和《收据领购证》上加盖“南宁市2010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审验专用章”。
6、未经市年审办批准,不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参加收费年审、不按规定缴纳年审费的单位,由市年审办在媒体上进行公告,《收费许可证》自行作废,财政部门停止核发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不得向社会收费。
7、对违反《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存在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收费违纪行为的收费单位,由市年审办移交市价格、财政部门按《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8、对违反财政资金管理规定,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进行收费的,收费收入不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由市年审办移交市财政、审计部门按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9、各收费单位的收费人员必须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参加收费政策法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收费员证》后方可上岗收费。未办理《收费员证》的收费人员以及所持《收费员证》到期(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到后按有关规定必须重新进行培训考核和换证)的收费人员,按有关规定缴纳培训费参加培训和考试。培训费的收费标准为:申办新证的收费人员每人127元(含2天半13课时的学费52元,考试费25元,课本资料费50元);申办换证的收费人员每人90元(含1天半8课时的学费32元,考试费18元,课本资料费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