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开展建设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专项治理的通知
(建筑〔2011〕245号)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集团(总)公司、各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不断深化,我市建筑市场秩序日趋规范,总体呈良好发展态势。但是随着城市建设规模持续增长,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和管理力量明显不足,转包和违法分包成为当前建筑市场中易发的重大问题,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劳务用工管理等造成严重影响和隐患。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在全市开展建设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专项治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施工企业要高度重视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工程建设的危害,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发承包程序和管理,做到守法经营。开展发承包行为的自查,凡发现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的,要立即整改。我委将定期开展专项检查,依法对违法、违规企业进行严厉处罚。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接建设工程后,应当确定与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负责对整个工程的合同履约、进度控制、主要设备和工程材料供应、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文明施工、工程造价等管理。项目班子应按规定配备正副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造价员、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材料员、民管员等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具体配置见附表)。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作为质量安全备案的内容,凡不按规定配齐项目班子的,一律不得进行施工。
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总承包单位因特殊原因,需变更中标项目经理或副项目经理的,必须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其他管理人员的变更,应由工程承包法人单位出具变更文件存现场备查。
三、施工现场项目经理必须与投标文件一致,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委托或改由他人对项目实施管理。项目经理应按规定签署施工文件或资料,任何人员不得代签。项目经理必须在工地一线指挥生产,凡检查发现项目经理一次不在现场的,予以口头警告;二次不在现场的,予以全市通报;三次不在现场的,视为转包行为,对施工企业和相关项目经理依法予以处罚。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承接工程的主体必须自行完成,不得发包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或其他法人单位,也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分解为单体工程发包给其他法人单位或个人。否则认定为转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