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1〕26号)
丹阳市、句容市、丹徒区、润州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镇江市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镇江市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高速公路路容路貌和通行环境,省政府决定自2011年1月15日至5月31日开展全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清理整治工作。根据省政府部署要求,现制定我市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一、整治内容
(一)严控新增。
2011年6月1日前,对高速公路沿线新设广告设施严格登记和审批手续。对现有审批手续不全的广告设施在清理整治结束前不得补办相关手续。
(二)限期整改。
1.对于设置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区、服务区以及建筑控制区外至隔离栅外缘起100米范围内,手续完备,但存在倾覆、破损、结构受损等安全隐患,或有其他严重影响高速公路景观情形和行车安全的广告设施,于2011年5月5日前完成以下整治任务:
(1)对已经倾覆、倒塌、结构受损或有结构安全风险的广告设施,责令产权单位限期修复或按原审批要求重新设置(含移位重新设置),也可责令产权单位限期拆除;
(2)对版面破损、结构锈蚀的广告设施,责令产权单位限期修复、出新;
(3)对尚未发布广告的设施,责令产权单位限期发布公益广告;
(4)对广告内容违法、违规的广告设施,责令产权单位限期纠正。
2.对于设置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广告设施以及其他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违法广告设施原则上责令产权单位拆除;需推迟拆除或可以完善手续保留的,要汇总上报省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并按要求整改。
(三)整治分工。
1.各相关辖市、区政府配合省有关部门,实施高速公路用地内、产权单位属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外其他产权主体的广告设施清理整治工作。
2.各相关辖市、区政府按广告设施所属行政区域,负责组织对高速公路用地外、隔离栅外缘起100米范围以内的广告设施清理整治工作。
3.市委宣传部、市交通运输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镇江工商局、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信访局、市政府法制办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做好清理整治工作。
二、整治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1月15日-3月5日)。
1.由相关辖市、区政府牵头,明确责任地区和责任部门,对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外至隔离栅外缘起100米范围内的广告设施进行全面调查,如实填写调查表格(见附件一),于2月23日前报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84425695,邮箱:zdh@zjjt.gov.cn。
2.发布通告,明确暂停审批、限期自行拆除等要求。
3.召开整治动员会议,在全面调查基础上制订具体整治方案,于3月1日前报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清理整治阶段(2011年3月6日-5月7日)。
全面组织实施清理整治工作。对限期整改的广告设施,责成设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整改,验收达标的予以保留,未达标的按限期拆除处理。对需要拆除的广告设施,责令设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否则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5月8日-31日)。
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检查验收,对存在的问题严格督促整改。迎接省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考核验收。整改结束验收合格后,对手续不全的限期集中补办手续。今后新增广告设施,一律按照《江苏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设置指导意见》严格依法审批,推动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设置步入依法、规范、长效管理的良性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