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享受政府奖励政策。社会资本在市区举办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参与市直公立医院改革,根据其除土地外的投资额度,政府给予10‰的一次性奖励。各辖市、区政府可出台相应的奖励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十一)鼓励医务人员的有序流动。鼓励医务人员到社会资本办医机构工作,促进医务人员在公立医疗机构和非公立医疗机构之间合理有序流动,保障流动的医务人员其学术地位、社会保险等方面待遇。
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聘请公立医疗机构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多点执业,但须经该人员所在单位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公立医疗机构人员自愿到非公立医疗机构工作的,卫生等部门积极予以协助,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执业和身份变更、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等相关手续。
(十二)营造平等的学术环境。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技术职称考评、科研课题立项招标及成果鉴定、临床重点专科、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资格申请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资格申请等方面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
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医院协会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等,应平等吸纳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保证非公立医疗机构占有与其承担的服务量和自身专业水平相适应的比例。
(十三)支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在国家和省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指导下,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其执业范围、医院等级和服务人口数量等,合理配备大型医用设备。
三、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全行业监管
(十四)规范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非公立医疗机构作为独立法人实体,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按照属地化和全行业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医疗质量考评体系,实行医疗质量监督,严格医疗广告管理,纳入社会评价与监督体系,建立警示警告机制,营造公平有序的医疗市场环境。
(十五)规范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经营行为。非公立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诊疗活动。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费用后,出资人可从办医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但资产不得转出。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疗机构合作建设也可获得适当回报,如发生产权变更,允许其收回原始投资,其余增值部分应缴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