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革。完善相应政策,鼓励和引导国内外医疗机构、管理集团、科研院所及其它社会资本以联合、兼并、参股、托管、改制、购买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项目融资等形式参与公立医院改革。鼓励和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实行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互利。
二、营造良好的社会资本办医发展环境
(六)完善价格政策。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执行政府制定的指导价格,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自主定价。
(七)加大金融和税收支持。提高社会资本办医贷款比重,鼓励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发展资金。对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对社会资本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相关土地政策给予优惠。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经确认取得的非营利性收入,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社会资本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税期满后,对地方留成的部分税收可由政府给予适当奖励,取得的收益,留作医院发展的部分暂缓征收所得税。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院同等的免征医疗服务收入营业税待遇。社会资本以其它形式投资公立医院,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参照非营利性公立医疗机构的政策执行。
(八)享受政府购买医疗服务的公平待遇。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与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同样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可以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慈善救助的定点服务资格,在有关部门准入审核和考核后享受同等待遇。
符合条件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享受公立医疗机构的同等待遇。鼓励各级政府以公开招标的形式,购买公共卫生服务。非公立医疗机构自愿承担政府下达的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的,政府给予专项补助,标准与公立医院相同。非公立医疗机构在遇到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疫情等危急情况时,有义务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同时按照规定获得政府相应补偿。
(九)鼓励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并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红十字会、各类慈善机构、基金会等出资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与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立长期对口捐赠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