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0〕235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地税局《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若干意见(试行)
(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地税局)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0〕117号)精神,结合镇江公立医院改革实际,现就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革
(一)放宽社会资本办医市场准入。结合我市公立医院改革实际,在统筹优化全市公立医院资源的同时,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市场准入,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凡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且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社会资本办医,优先准予设置,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办医格局的形成。
(二)自主选择举办医疗机构性质。社会资本自主选择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卫生、民政、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根据其申请的性质依法登记,分类管理。
(三)社会资本优先申办医疗机构。在市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保定点机构设置规划等的编制和调整中,统筹兼顾政府财力状况、居民不同层次的医疗需求和社会资本在整个医疗卫生事业投入中的占比,为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卫生领域拓展空间。新增高端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时,原则上由社会资本举办。
(四)合理确定社会资本办医的类型、规模及执业范围。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高水平、二级以上的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以及特需医疗、护理院、老年病医院、康复医疗、社区卫生服务等资源较少或特色明显的医疗机构,发展区域侧重于南徐新城、丹徒新区、丁卯新区等新兴地区以及城乡结合部和农村等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地区。根据区域医疗供求状况,合理确定其执业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