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为公积金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严禁使用公积金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二、保持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子女,下同)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三、第二次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建筑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的普通自住住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四、停止受理第三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申请。

  五、职工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两人及以上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一人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为25万元。

  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公积金贷款的调查、审核、抵押、发放、回收等工作,切实加强贷款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抓紧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防范骗取公积金贷款等行为。同时,要简化办理手续,提高服务水平。

  七、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政策宣讲解释工作,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及时反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