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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方案的通知


  (五)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农村旧房拆除、建设用地复垦、新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民集中居住区新房建设及产权调整、补偿安置等工作。在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中,要广泛听取村民的意见。土地整理复垦方案、拆旧建新补偿标准、新村建设方案等,要广泛征询意见,并在项目所在地村集体公开。要在与农户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签订整治及补偿协议,并依法足额补偿到位,补偿标准可以参照现行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并综合考虑拆旧房屋的面积、质量和净退出的土地面积等因素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对农村低保户、五保户等困难农户,各地要根据实际制定具体的帮扶政策,妥善安置。

  项目实施单位要设立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专户,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专项用于支付村民拆旧补偿和复垦费用,剩余部分用于新村及小城镇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要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要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

  对农村土地整治涉及的土地复垦、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统一建设的安置房等工程建设依照有关规定规范管理。

  (六)农村土地整治项目验收。按照批准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案,农村土地整治涉及的土地复垦、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统一建设的安置房等单项工程建设完成后,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联合验收或单项验收。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的安置用地,由乡(镇)国土资源所和村建站联合受理村民住宅用地和建设申请,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及时办理村民住宅用地和建设审批手续。新村建设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报市人民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七)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验收。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成耕地后,应由县(区、管委会)国土资源局(分局)、农业部门提出项目新增耕地的验收申请,报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共同组织验收。验收时以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为依据确定新增耕地面积。申请新增耕地验收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乡(镇)政府申请村庄复垦新增耕地验收的请示;

  2.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关于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

  3.村庄复垦新增耕地竣工报告及竣工图;

  4.县(区、管委会)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对村庄复垦新增耕地初步验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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