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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陕价认发〔2011〕32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为推动我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开展,经研究,决定选取部分区县价格认证机构作为我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试点单位。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为指导,以陕西省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厅制定的《陕西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为依据,积极探索,稳步推进涉税财物价格认定试点工作,为在我省全面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积累经验。

  二、试点单位

  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确定西安市雁塔区价格认证中心等20个机构为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试点单位,名单详见附件。

  三、工作内容

  1、按照陕西省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厅制定的《陕西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并力争以当地政府名义出台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实施办法。

  2、根据各地实际制定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计划,选定工作楔入点,确定工作目标、时限及保障措施。

  3、接受省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厅的业务指导,并按照要求参加相关的培训,及时总结工作经验。

  4、落实工作经费,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及相应的办公设备。

  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可以增强税收征管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堵塞由于计税价格不准确造成的税收漏洞,减少税收征纳双方在价格方面的纠纷,起到维护国家税权,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积极作用。同时,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也是新形势下物价部门履行行政裁定职能的具体体现。

  各级物价部门要高度重视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要统筹安排人力、物力、财力,落实试点工作各项准备和保障措施,集中精力做好试点工作。同时加强与当地国税、地税、财政部门的协调沟通,使涉税财物价格认定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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