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010年前各县(区、管委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历年结余的统筹基金(含十年预留部分,下同)和个人账户资金目前仍留在当地,其中:统筹基金的20%经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结算后作为市级统筹基金留在当地,未经市财政、劳动保障局批准不得使用。
4.2010年后各县(区、管委会)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若有结余,应于次年的一季度内向市财政专户上缴当年统筹基金结余部分的20%,并入市级统筹基金结余。若当年基金不足支付造成出险的,可从县(区、管委会)历年结余(即80%部分)中支付,还不足支付的,经市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医疗保险局备案,从市级统筹基金留在当地财政的部分中支付(即市级统筹前留在当地财政专户20%部分);若留在当地的统筹基金还不够支付,在完成市里下达的基金征缴任务的前提下,可向市里申请拨付出险金额的20%。
5.各县、区(管委会)务必要做好历年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清缴工作。荔城区、城厢区、湄洲岛管委会、北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在2010年内完成清欠;涵江区要在2011年完成清欠;仙游县、秀屿区要在2012年内完成清欠。
6.各县(区、管委会)市级统筹前历年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和财政预算拨付未到位的医保基金,根据各县(区、管委会)医保中心提供的1997-2009年12月31日止医保费欠缴具体数据为:仙游县按5%征缴的财政欠缴:1040万元、另2%部分有待进一步统计一并清欠;秀屿区财政欠缴:3100万元、其他单位欠缴:25万元;涵江区历年来财政供养人员的缴费基数,没有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征缴的部分应一并清欠、非财政欠缴:1277万元;城厢区财政欠缴:822.91万元、非财政欠缴:292.98万元;北岸非财政欠缴:14.22万元、2002年区域调整时秀屿区财政仍欠北岸医保费452.47万元;荔城区财政未欠、非财政欠费:39.05万元(以上数据由于统计截止时间点问题,实际欠缴的医保基金以财政部门实地清理的数据为准)。基金结余的收缴和财政欠缴部分的清欠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劳动部门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数据。
(五)统一待遇水平
莆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按照现行的相关政策执行。
(六)医疗费用结算
1.从2010年1月1日起,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按照莆田市现行的相关政策和待遇标准(包括住院、门诊特殊病种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支付医疗和药品费用,并在莆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指导下与所属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费用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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