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级统筹项目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条件成熟时可以将公务员医疗补助纳入市级统筹。
(二)基金征缴
1.用人单位按其职工工资总额的7%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为准)。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最低不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市本级和各县(区、管委会)财政部门要将本辖区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足额向参保单位作出预算,由参保单位向医保经办机构缴纳。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市统计局公布为准。
2.市级统筹前已支付的医疗费用和已划拨的个人帐户不再变动,市级统筹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个人账户的划拨按原规定执行。
3.灵活就业人员、大病统筹单位及职工的缴费按莆田市相关规定执行。
4.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实行计划管理和支付审核相结合。每年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各县(区、管委会)已参保人数,计划和职工工资水平向各县(区、管委会)下达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计划。未完成征收计划的,由各县(区、管委会)市级统筹前历年结余医疗保险基金垫付,历年医保基金结余不足时,由当地财政拨款弥补;基金超计划增收的,结合支出情况,给予县(区、管委会)一定经费补助;市财政与劳动保障部门每年对县(区、管委会)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进行结算,对于违规或不合理的支出,市级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具体补助和核算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三)基金管理
1.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各县(区、管委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将征收的基金按月上缴当地财政专户,并按期向当地财政申报用款计划用于支付医疗费用支出等。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核定基数、分级管理、结余分成、风险共担”的管理模式,县(区、管委会)、市两级按8:2的比例承担基金运营风险。核定基数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基金征缴标准、保障水平;结余分成即县(区、管委会)、市两级对统筹基金结余按8:2的比例分成;风险共担即县(区、管委会)、市两级对统筹基金出险部分按8:2的比例共同分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要按照《莆田市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确保平稳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