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莆政办〔2010〕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莆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
莆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
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99]15号)精神,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统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9]150号)要求,结合莆田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是增强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能力和医疗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的重要措施,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全面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总体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解放思想,统一规划,扎实有效地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各项工作,在保持基本政策框架不变的前提下,建立统一规范运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新机制。
二、基本原则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行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管理的原则。
三、统筹办法
(一)市级统筹的范围和项目
1.全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包括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和退休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均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