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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三)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并督促所属单位,按照年审通知要求到同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办理年审手续;逾期不办理年审手续的,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一律按照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认定。
  (四)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负责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核定应缴保障金数额,签发《武汉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行政决定通知书》(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通知书》)。对在职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单位(以下称财政供给的机关事业单位),将《保障金征收通知书》送达主管部门,同时按照核定的缴纳保障金数额出具《财政非税收入缴款书》,由用人单位自行到银行缴纳。其他用人单位的《保障金征收通知书》送达市地税部门。
  四、征收和缴纳
  (一)地税部门依据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移交的《保障金征收通知书》向用人单位依法足额征收。
  (二)主管部门收到《保障金征收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通知、督促所属单位在规定时限办理缴款手续。
  (三)财政供给的机关事业单位缴纳保障金时,使用《财政非税收入缴款书》直接划缴同级金库。
  (四)每年年审工作结束一个月后,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当将保障金缴纳情况分别通知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对所属财政供给的机关事业单位保障金应缴未缴金额核对确认后,填写《武汉市机关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代扣回执书》(以下简称《保障金财政代扣回执书》)交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逾期不提交的,视作同意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意见,并由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提交应缴未缴的清单,由同级财政部门代扣代缴。
  五、代扣代缴的程序
  (一)财政部门依据同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汇总提供的采取财政代扣方式划缴保障金的单位名册、《保障金征收通知书》副本及《保障金财政代扣回执书》,集中办理财政代扣手续,代扣保障金直接划缴同级金库。
  (二)财政部门办理代扣保障金业务时,按照以下资金来源顺序划缴保障金:单位往来户可用结余资金、部门预算中不可预见支出及未细化项目(包括:机动经费、应急经费、待确定项目等)、财政拨款结余资金、部门预算公用经费。
  如所属单位经费不足,可扣缴主管部门经费;如当年资金不足,可于次年部门预算批复下达后,办理财政代扣手续。
  六、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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