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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武政办〔2011〕1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省人民政府第334号令)精神,为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征收范围:全市各级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其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上述比例的,应当按照差额人数每年度按时足额缴纳保障金。机关和财政补助的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本单位部门预算中调剂解决。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缴纳的保障金从本单位管理费用中列支。
  二、征收标准
  用人单位年度应缴纳保障金=(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上年度已安置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根据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内在职人员核定。上年度已安置残疾职工人数,指本单位达到国家法定劳动年龄、持有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享有平等工资待遇的在编人员或签订1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并办理了基本社会保险的在职职工人数。安排1名盲人或者重残人就业的,按照安置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离退休人员和不在岗的残疾人不计入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年人均工资的全额标准计缴。
  三、年审及核定
  (一)每年年初,由市残联、市地税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发当年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知,明确残疾人就业安置情况年审及保障金征缴相关工作的具体要求。
  (二)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人数等情况如实填写《武汉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按照“属地管理”和“级次管理”的原则,提交各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或者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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