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分3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11月)。传达贯彻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关于专项行动的有关精神,做好专项行动的宣传动员和部署工作,统一思想,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11月至2011年2月)。各县(特区、区)、各有关部门按照专项行动方案和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各部门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
第三阶段,总结表彰阶段(2011年3月)。各县(特区、区)、各牵头单位对专项行动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及图片资料于2011年3月10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行动结束后,将对专项行动进行全面总结,对表现突出的地方、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特区、区)、各牵头单位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于2010年12月5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确保将专项行动列入重要工作议程,保障人力、物力投入;要明确目标,强化责任,组织落实,加强督查,全面完成专项行动各项任务。
(二)加强工作保障。各县(特区、区)、各部门要对此次专项行动给予资金支持,完善执法装备,充实执法力量,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快速反应能力,确保专项行动顺利的开展。
(三)加强协调配合。各牵头单位要切实发挥组织协调职责,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主动配合,努力形成全市统一、协调、高效的协作机制。通过联合执法、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执法力度。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重大案件,要提请公安、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有效打击各种违法行为。
(四)加强信息沟通。建立信息沟通和重大事件通报制度,各县(特区、区)、各牵头单位要将工作进展情况、阶段性成果以及案件查处情况于每月5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制作简报,做好专项行动信息统计和进展情况通报,报送市人民政府和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至各成员单位,推动专项行动信息沟通和经验交流,指导专项行动的开展。对在执法工作中查处的群体性或有严重社会影响的侵权案件以及其他重大涉外案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