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生育保险待遇的及时支付。
3、负责组织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清缴市级统筹前被挤占、挪用和参保单位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欠费工作。
4、加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确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能够满足社会保险工作的需要。解决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要的办公场所、设备设施和工作经费。
5、加大目标考核力度。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将基金征缴任务、扩大覆盖面、追缴欠费等列入政府的目标考核内容,并建立考核激励机制。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预决算并组织实施,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统一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进行监管。
(三)市财政部门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账户管理和资金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负责审核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用款计划;及时将资金拨付给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四)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统筹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业务经办工作的综合管理机构。对县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业务经办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并负责组织实施市本级的业务经办工作。
(五)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政策落实工作。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级业务经办工作。
四、组织领导
为确保市级统筹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领导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市级统筹的组织和实施(名单附后)。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对2010年12月31日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参保单位及人员的基本信息进行一次数据的整理和确认;将2010年12月31日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财政专户余额及欠费情况进行清查,经县区政府(管委会)确认后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