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统一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全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统一规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业务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办事程序、经办流程,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及时支付和社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五)统一定点机构管理。统一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认定;定点协议和考核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结算。
(六)统一信息系统建设。各县区使用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各县区要做好数据的整理与导入工作。
(七)统一基金管理。
1、预决算编制方式。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编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财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基金帐户的设立。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收入、支出、财政专户。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收入、支出专户,不再设立财政专户。
3、基金的结余管理。实行市级统筹以前县区历年累计的基金结余纳入市级统一管理,按规定上划到市级社会保险基金专户,县区不得擅自动用结余基金、债券、有价证券。
4、基金缴存和拨付。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征缴的保险费收入先进入当地的收入户进行归集,并按月全额上缴市社保基金收入户,再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及时转入市财政专户。
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每月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用款计划,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汇总,经市财政部门核定后,由市财政专户拨入市社保基金支出户再划转到县区社保基金支出户。
三、工作职责
(一)实行市级统筹后,县区政府(管委会)仍是本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征缴和扩大覆盖面的责任主体,承担以下职责:
1、确保完成市政府每年下达的征缴指标和扩大覆盖面任务,督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时足额上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县区未完成市级下达的基金征收计划的,其当期基金收支缺口,由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筹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