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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1〕7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安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安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实行市(州、地)级统筹工作的意见》(黔人社厅发〔2010〕42号)精神,按照《安顺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实施方案(2009-2011年)》(安府发〔2010〕2号)的目标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体系,增强基金互济和抗风险能力,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和有效监管,结合安顺实际,就推进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坚持基本政策统一,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公平;坚持基金管理统一,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互济能力;坚持经办流程统一,为参保人员提供统一、规范和便捷的服务;坚持分级经办服务,科学合理的划分两级社保经办机构的职责。

  (二)目标任务。2010年12月31日前全面实行市级统筹,实现基金集中统一管理和业务分级经办,实行基金预决算管理。

  二、主要内容和基金管理
  (一)统一基本政策。全市统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额医疗互助、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未建立大额医疗互助及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县区必须统一建立。

  (二)统一缴费方式。全市统一采取参保单位或个人直接向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足额缴费的方式,原采取由财政统一划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费的县区必须及时调整缴费方式。从2011年元月起全面实现拨改缴。

  (三)统一待遇标准。全市统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额医疗互助及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待遇和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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