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府安全生产投入资金与上年度同比每增加5%加1分,总加分不超过5分。
(三)成功开展事故抢险救援,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获得市政府及上级部门嘉奖的,每嘉奖1次加2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扣分(扣分最低至该项设定分值扣完为止):
(一)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比控制考核指标每增加1人扣0.5分;较大事故起数与前三年本县(特区、区)、本行业和本单位较大事故平均起数同比每增加1起扣1分。
(二)年度考核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扣10分;有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存在1项扣5分。
第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达标和不达标四个等次。
(一)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
(二)考核得分在80-89分的为良好。
(三)考核得分在70-79分的为达标。
(四)考核得分在69分以下的为不达标。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实行安全生产评优评先“一票否决”。
(一)年度考核综合评定为“不达标”的。
(二)发生重大或3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年度考核综合评定不能评为“优秀”、“良好”等次。
(一)发生瞒报、谎报或故意拖延迟报事故的。
(二)发生事故后抢险救援行动迟缓、造成损失扩大和恶劣影响的。
(三)对重大安全隐患督办、治理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
(四)执法违法或执法发生严重错误,导致国家赔偿或司法败诉结果的。
(五)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第十三条 考核要求
(一)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对日常工作的监督管理上,强化管理、夯实基础,积极推广使用先进适用技术和设施设备,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安全生产环境,有效提高安全生产“硬实力”;切实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和劳动者安全文化素质,有效提高安全生产“软实力”;确保安全生产绩效目标实现。
(二)市兑现安全生产考核奖励原则上由市财政下达给市安监局的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
(三)市、县两级政府要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并兑现奖惩。
(四)各县(特区、区)要结合自身实际,制订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