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实事求是。被考核单位要向考核单位如实反映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弄虚作假,发现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虚假资料和数据的,将依照相关规定从严查处。
(八)公开、公平、公正。考核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客观公正评价,考核结果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每年市政府与各县(特区、区)政府、各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各县(特区、区)与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签订《责任书》,以此细化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
第五条 考核范围。各县(特区、区)政府及各负有安全监管任务的相关部门。
各县(特区、区)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考核范围。
第六条 考核内容。原则上以《责任书》确定的具体工作目标和任务为主。
对政府考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及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情况。
(二)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30号)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三)对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的组织领导、责任分工、措施保障和工作考评情况。
(四)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部署、安排及执行情况。
(五)安全生产体制、工作机制、责任体系的建设情况。
(六)安全监管系统基层基础建设工作落实情况。
(七)用于消除事故隐患、防止职业危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实施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安全科学技术研究等安全生产资金的安排、投入和管理、使用情况。
(八)以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建设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为重点的安全生产主要工作部署、开展及落实情况。
(九)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和治理落实情况。
(十)事故报告、抢险救援、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及落实情况。
(十一)国家、省、市部署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
对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的主要内容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