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市科技局负责采集和录入专利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从业人员部分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
(12)市经贸委负责采集和录入拍卖行、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部分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
(13)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采集和录入税务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从业人员部分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
(14)市安监局负责采集和录入安全评价(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从业人员部分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
(15)市环保局负责采集和录入环境评价(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从业人员部分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
(16)市人事局负责采集和录入人才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从业人员部分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
(17)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采集和录入检测检验机构和认证咨询机构及其执业从业人员部分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
(18)市交通局负责采集和录入交通、外船、外运和海事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从业人员的部分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
(19)市外经局负责采集和录入对外服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从业人员的部分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
(20)市文化广电新闻局负责采集和录入文化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从业人员的部分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
(21)市旅游局负责采集和录入旅游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从业人员的部分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
(22)莆田海关负责采集和录入报关行及其执业从业人员部分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
其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监管范围内中介机构与部分社会组织及其执业从业人员的部分基本信息、信用信息。
(四)公安、检察院、法院负责采集和提供犯罪案件中有关中介机构的信用信息。
(五)行业协会协助采集和提供市场中介组织的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
(六)市监察局负责对各相关部门执行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信用信息提供部门应当按要求及时向莆田市中介机构信用网录入所采集的相关信息,并确保所提供的信用信息客观、真实、准确。也可以在该网站发布有关市场中介组织的管理信息。
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当及时对所提供的中介机构或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进行更新和维护,对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具备条件的部门应当实时更新和维护信息数据,条件尚不具备的,应当至少于每季度末追加和更新一次;属于特殊情况急需记录或者更新的,不受上述时间限制,可以即时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