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0〕22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保障气象探测设施稳定运行和气象预报服务工作正常开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国家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编制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是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重要措施。编制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既是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也是保护我市气象探测环境、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规划编制工作。
二、要切实做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各地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组织实施,确保2011年6月底如期完成规划编制。专项规划要按照省下发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指南》的要求,科学设计、合理布局,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和标准。要严格规范流程,组织专家论证、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实施,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落到实处,实现城乡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三、要认真组织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各地要尽快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探测环境特别是国家气象观测站(名单附后)开展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编制和论证等工作。各级发展改革、国土、住房建设、规划、气象等部门要协作沟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规划编制的相关工作。